李景玉律师亲办案例
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单独改变孩子的姓氏吗?另一方可以以此为由拒付抚养费吗?
来源:李景玉律师
发布时间:2014-12-01
浏览量:651

案情:
刘女士与崔先生因感情破裂离婚,当时年仅2岁的儿子崔某某由刘女士抚养,崔先生每月承担儿子抚养费300元。后刘女士与王先生再婚,儿子崔某某随母亲和继父一起生活。后因给儿子急着办户口,刘女士未经前夫崔先生同意擅自将儿子姓名改为王某某,崔先生得知后拒绝支付抚养费。刘女士便以儿子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以其儿子为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前夫崔先生按月支付儿子的抚养费。
争议焦点:
刘女士认为,作为孩子的母亲有权利改变孩子的姓名,而作为孩子亲生父亲的崔先生是应当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的。
崔先生认为,我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是有条件的,就是孩子必须随我的姓氏,否则,我就没有义务支付抚养费。
律师解疑:
首先,姓氏权是公民的基本宪法权利,既然姓氏是子女自己的权利,那么无论是父亲还是母亲,随意改变子女的姓氏都是不对的。虽然《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但这仅限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离婚后则在一定范围内有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所以,离婚后因擅自变更子女姓氏引发纠纷的,责任方将承担恢复子女原姓氏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刘女士在没有征得崔先生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儿子的姓氏改为继父的姓氏,是违反上述规定的,应责令刘女士恢复孩子的原姓氏。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作为孩子的亲生父亲,其对孩子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而终止,父母对子女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即使是在离婚后,这种法定义务仍要履行,所以,本案中,崔先生因孩子姓氏发生变更便拒付抚养费的做法是不妥的。
综上,律师建议,夫妻在离婚后,如果想改变子女的姓氏,需在父母均同意的前提下才能变更,否则,就面临着承担恢复子女原姓氏法律责任的问题;最后,想说明的一点就是无论孩子的姓氏是否发生改变,作为父母的任何一方对孩子法定的抚养义务是不会改变的,当然,也不得以子女姓氏发生改变为由拒付抚养费。

以上内容由李景玉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景玉律师咨询。
李景玉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5274好评数52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新世纪大厦506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景玉
  • 执业律所:
    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1310*********839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新世纪大厦506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