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就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和自我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公民有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贬损权利人的名誉权。微信作为当前网络流行的信息交流平台,在信息传播和交流方面具有快捷、便利、覆盖面广的特点,一旦发表,即可能不以作者的意志为转移地被广泛传播。王女士未经当事人许可,多次公开发表对吴女士贬损和侮辱的言词,且直接将吴女士的姓名、相片、真实的工作单位等个人身份信息,通过微信暴露于公共网络,将吴女士予以公开批判,其行为客观上导致了吴女士社会评价的降低,吴女士的名誉势必受到相应的贬损。故王女士的行为属于侵犯吴女士的名誉权,应当对吴女士赔礼道歉。但吴女士向法院主张的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过高,对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应当根据王女士的过错程度,名誉影响程度,具体侵权情节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