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景玉律师亲办案例
租赁期满,租约能不能“自动续约”?
来源:李景玉律师
发布时间:2008-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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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某在新华路租了一个商铺,当时与业主约定租赁期为2007年4月至2007年7月。合同期满后,刘某未与业主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又继续使用该商铺近四个月,并交了租金。现在刘某决定不再租这个铺了,但业主要求刘某找人转租,否则不退回5万元押金。那么:法律是否有自动续约的规定?如果刘某找不到人租这个铺,业主是否有权扣刘某的押金?

    我国法律并没有自动续约的规定,租赁期满,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租赁期限,则租赁期限视为不定期租赁。

    按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

    可以看出,赵某与业主的租赁合同期满之后,又继续交租并使用该商铺的,该租赁合同已自动转为不定期合同,依法律规定,业主有权随时终止租赁合同,要求赵某搬出该铺,但要给赵某必要的准备时间;赵某也有权随时终止租赁合同,但要及时通知业主。终止租赁合同后,赵某没有义务为业主再找新的承租人。至于业主扣赵某押金,是既没有合同依据,又没有法律支持的,业主应全额退还押金给赵某,否则赵某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取回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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