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景玉律师亲办案例
【律师支招】如何不伤感情又快速地讨回欠款?
来源:李景玉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23
浏览量:419

案例

2019年3月25日,廊坊市广阳区的刘先生,找到李景玉律师,他一脸愁云地向李律师诉说了自己的困惑。原来,刘先生自2017年底到2018年上半年先后向其好友李某出借钱款共计30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但直至2018年6月李某仅归还了欠款本息10万元,碍于朋友情面刘先生没有强硬索要,可李某却总以各种理由推脱,刘先生不知如何是好,恳请李律师帮助其出谋划策。

李律师最终通过与刘先生沟通,在了解李某的还款能力及双方就还款事宜的沟通情况后,建议刘先生选择起诉处理。

在律师的帮助下,刘先生很快便搜集整理好了各项证据,且由律师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推算出具体欠款数额并草拟诉状,该案于刘先生委托次日便于广阳区法院顺利立案。4月4日,法院组织了调解,李律师参加了调解并站在法律专业角度对刘某晓以利害,最终刘某同意了委托人提出的分期还款方案,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并由法院出具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民事调解书。

评析

回顾自3月25日刘先生委托李律师处理其索要欠款事宜,到4月4日当事人双方制定分期还款计划并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仅仅10天的时间,李景玉律师便帮助当事人圆满解决了其碍于情面不知如何处理的欠款问题。

一方面通过诉讼手段给予对方还款压力,另一方面又通过制定人性化的还款方案维护了当事人之间的感情,双方对这个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李景玉普法小贴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律师支招】:债务人没钱还债,当“老赖”的怎么办?

1、可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分期支付债务。

2、“老赖”拒不偿还的,债权人有权申请强制执行

出借人常常碍于友情、亲情或者是担心破坏双方合作关系对欠款人的欠款之事难以启齿,导致最后可能因超过诉讼时效而遭受损失。因此,律师建议债权人应理直气正,咨询专业律师研究追讨计划、步骤,例如通过律师发送律师函,调解或诉讼等最有效且适当的手段,主动地维护自身的权益。

以上内容由李景玉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景玉律师咨询。
李景玉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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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新世纪大厦506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景玉
  • 执业律所:
    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131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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